程序选择权为什么需要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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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14 16:01:39
程序选择权为什么需要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呢
1、当事人有选择简易程序的权利。《规定》第2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这一条是本次司法解释中关于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最明确的界定,是对于此问题在立法中的首次规定。
导读1、当事人有选择简易程序的权利。《规定》第2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这一条是本次司法解释中关于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最明确的界定,是对于此问题在立法中的首次规定。

法律依据:在《规定》第一次设立了当事人在简易程序中的程序选择权,其内容主要包括:
1、当事人有选择简易程序的权利。《规定》第2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这一条是本次司法解释中关于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最明确的界定,是对于此问题在立法中的首次规定。
程序选择权为什么需要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呢
1、当事人有选择简易程序的权利。《规定》第2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这一条是本次司法解释中关于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最明确的界定,是对于此问题在立法中的首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