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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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02 02:58:42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3年。根据2005年4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公布《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原申请配制程序提出再注册申请,报送有关资料。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导读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3年。根据2005年4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公布《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原申请配制程序提出再注册申请,报送有关资料。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3年。根据2005年4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公布《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原申请配制程序提出再注册申请,报送有关资料。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3年。根据2005年4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公布《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原申请配制程序提出再注册申请,报送有关资料。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