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对公民报案、控告和举报及公检法机关的立案程序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关于复议的具体程序,最高人民制定的《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134条规定:“人民决定不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15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检察机关经复议后仍不予立案,而被害人对此仍表示不服时如何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被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提出起诉。
一、被诈骗了报警的流程
1、向犯罪地的机关进行报案;
2、提交证明诈骗事实发生的证据材料,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3、机关对报案材料进行审查;
4、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