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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胞如何在买房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9-03 04: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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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胞如何在买房

一、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的通知。为切实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行为,持续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同意,在市《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37号)、《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45号)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住房限购范围。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范围,购房者在住房限购区域购买二手住房的,应符合成办发〔2016〕37号、成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的购买商品住房条件,且只能新购买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二)强化区域职住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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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的通知。为切实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行为,持续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同意,在市《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37号)、《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45号)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住房限购范围。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范围,购房者在住房限购区域购买二手住房的,应符合成办发〔2016〕37号、成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的购买商品住房条件,且只能新购买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二)强化区域职住平衡。


持居民居住证的同胞在购房资格方面与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对于该措施的提出,台办、台办相关人员解读称,近年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不断出台相关解决广大台胞台企关于住房的需求。本条措施含义很明确,在工作、学习的同胞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商品房用于自用、自住。同时,部分城市购买住房实施限购,台胞台企在这些城市购房也与当地市民一样,应符合当地规定。
一、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的通知
为切实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行为,持续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同意,在市《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37号)、《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45号)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住房限购范围
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范围,购房者在住房限购区域购买二手住房的,应符合成办发〔2016〕37号、成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的购买商品住房条件,且只能新购买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强化区域职住平衡
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区域内购买住房的,购房者须具有限购区域户籍,或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限购继续按成办发〔2016〕45号文件执行,但其中非本区户籍居民须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三)加强购房资格审核
非本区域户籍居民不得通过补缴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购买住房。房管、人社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部门协作,加强购房资格审核,确保住房限购措施落到实处。
(四)支持合理住房需求
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等,经所在区(管委会)认定后,其购房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限的,但所购商品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二手住房自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五)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查处违规收取诚意金、虚高装修费用变相提价、伪造或虚开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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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的通知。为切实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行为,持续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同意,在市《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37号)、《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45号)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住房限购范围。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范围,购房者在住房限购区域购买二手住房的,应符合成办发〔2016〕37号、成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的购买商品住房条件,且只能新购买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二)强化区域职住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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