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的条件有: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2.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4.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二、代位权的成立和行使包括哪些内容
代位权的成立与行使包括的内容: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必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权;四、债务人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三、代位权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
债权人要想通过代位权实现自己的债权,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
3、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5、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6、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