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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律师怎么判断工伤行为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9-03 04: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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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律师怎么判断工伤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赔偿律师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避免因错过申请时效而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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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赔偿律师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避免因错过申请时效而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受伤害的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申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做出认定的行政行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经过工伤认定程序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才能享受工伤待遇、获得工伤赔偿。因此公证处在办理工伤赔偿协议公证时应要求当事人提交工伤认定书,因为职工所受伤害只有在被认定为工伤时才可获得工伤待遇,企业才需要承担责任;反之如果职工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那么企业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也就失去签订工伤赔偿协议的基础。有的企业会以职工违反工作程序为由认为职工受伤不属于工伤,应由职工自已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只是出于人道主义而给予一些补偿,而我国工伤赔偿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无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原则,根据该原则即使职工有责任也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以企业以此为由推卸责任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如果职工所受伤害真的不是工伤,企业确是出于人道主义给予一些补偿,那该补偿行为将是一种善举,企业还有签订协议并公证的必要吗?未参保的企业在职工发伤工伤后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不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而工伤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往往首先想到的就是工伤待遇,却不知工伤认定是申请及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员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一定要提醒职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特别需要告知职工的是工伤认定的申请是有时效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赔偿律师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避免因错过申请时效而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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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赔偿律师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避免因错过申请时效而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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