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
(一)评定利
1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2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3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4有权因专门知识的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二)评定人义务
1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2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3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4保守案件秘密;
5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6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二、受害人不服评定结果该如何处理
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进行伤残评定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行委托有资格的伤残评定机构进行评定,另一种是先就损害赔偿争议起诉,然后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申请伤残评定。当
事人如果对伤残评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有如下做法:
如果是受害人自行委托的伤残评定结论,赔偿义务人不服的,有足够反驳鉴定结论的证据并且重新申请鉴定的,人民予以准许。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准许对伤残进行重新评定。这样带来的后果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得出鉴定结论,基本都能要求重新鉴定。
当事人申请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伤残评定的,按照最高“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除非有以下的四点情况,否则不能再申请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况。
三、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的,对伤残评定结论不服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申请伤残评定的受害人自己不认可伤残评定结果的。首先,可以对伤残评定自行申请自行申请重新鉴定,法律对该种情况下申请伤残评定的次数没有。其次,受害人可以起诉到,不提供自己已经申请伤残评定的评定内容,要求委托专业伤残评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
2.一方当事人自行申请伤残评定,另一方对伤残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证据规定》第二十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应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