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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的办理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9-03 03: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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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的办理

2、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受理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作了如下规定。一、中国公民向人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人民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二、外国公民向人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三、当事人向人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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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受理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作了如下规定。一、中国公民向人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人民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二、外国公民向人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三、当事人向人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1、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在我国,“涉外婚姻”也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居民、澳门居民、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2、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受理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作了如下规定: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人民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外国公民向人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三、当事人向人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3、离婚登记程序: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澳门居民、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居民、澳门居民、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居民、澳门居民、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诉讼离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所以,如果被告在国外定居,原告可向原告在境内的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起诉离婚;如果原告在国外定居,可向被告在境内的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起诉离婚。对于不在我国居住的外国人,不能来我国亲自参加起诉、应诉的,可以委托我国公民、律师或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本国公民、本国驻华使、领馆(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外国人一方向我国提交的离婚起诉书、答辩状、意见书、委托书或上诉状等诉讼文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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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的办理

2、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受理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作了如下规定。一、中国公民向人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人民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二、外国公民向人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三、当事人向人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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