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自诉案件被害人有什么诉讼权利和义务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除享有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申请复议权。对侵犯其合法权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控告,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惩罚犯罪,保护其合法权利。控告人对机关不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2)申诉权。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对机关不立案的申诉。对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提出,请求人民责令机关向检察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应当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机关则必须立案。二是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对人民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提出申诉。三是对生效裁判的申诉。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的生效裁判的,有权提出申诉。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自诉权。如有证据证明机关、人民对于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向人民起诉。
(5)申请抗诉权。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的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抗诉。此外,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
(1)如实向机关、人民、人民及其工作人员作出陈述,如果故意捏造事实,提供虚假陈述,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接受司法机关的传唤,按时出席法庭参加审判。
(3)遵守法庭纪律,回答提问并接受询问和调查。
二、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四类案件:虐待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侮辱诽谤案、侵占案。
2、人民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共有八类: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上列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起诉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由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机关立案侦查。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人民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机关管辖,由机关为主侦查,人民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管辖,由人民为主侦查,机关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