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医保七方面人是指:
1、持有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
2、有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的学生。
3、有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以及其父母的进站函学生。
4、有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的。
5、有区县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的。
6、有市人力社保部门为其父或母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
7、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