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审请求成立。谷艳丽案件最终处理的结果是: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谷艳丽的再审请求成立。依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8)豫11民终93号民事判决和源汇区人民(2016)豫1102民初243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一审原告李霞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200元,保全费1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均由李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谷艳丽申请再审称:
1、原被告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原告起诉的借款没有借条,诉讼标的从18万变更为54万,最后变更为45万,无法自圆其说,相互矛盾。
2、谷艳丽提供的委托书、理财合同、支付给李霞的利息、本金等证据足以证明本案是办理理财不是借款。
3、委托书虽然不完善,但是李霞亲笔签名、谷艳丽持有,二人均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不完善情有可原。李霞在一审中陈述只有一次对谷艳丽进行了委托,二审中又说委托书是李霞丢弃后被谷艳丽捡到,说法互相矛盾实为掩盖事实。
4、李霞转款给谷艳丽,谷艳丽支付给河南三六九公司,三六九公司向李霞支付利息和本金,时间、利率、数额完全吻合,二审判决认定李霞与三六九公司没有直接关系明显错误。
5、李霞虚构谷艳丽向其支付利息的事实,实为谷艳丽向李霞出借的款项,有银行流水为证。
6、李霞在三六九公司所有理财合同有18笔左右,李霞筛选出5份虚构了本案纠纷。请求再审撤销二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