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判决如下:一、被告何长河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支付透支本金2998.43元;
二、被告何长河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支付信用卡费用116.22元;
三、被告何长河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7月14日利息为3576.74元;从2017年7月15日起计至被告还清之日止,以本金2998.43元为基数,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
案件详情: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广西区分行)与被告何长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交行广西区分行的诉讼代理人杨少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长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