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遇以下情况不避让的,扣分罚款
1.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罚款50元、驾驶证记2分。
2.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罚款200元。
3.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罚款50元。
4.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车辆,罚款100元。
5.掉头时妨碍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罚款200元。
6.不按规定会车的,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分。
7.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车辆先行的,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
8.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
9.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辆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
10.车辆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