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都可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变更姓名申请。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年满18岁以上的人申请变更姓名的,要从严掌握,一般不轻易给予变更。须有正当理由。干部、职工须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正在受刑事处分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公民凡要求更改姓名,除法律、法规所规定不允许更改的情形外,只要理由正当,证明材料齐全的,可予以更改。理由正当的情况包括:
(1)被收养的小孩;
(2)小孩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
(3)妇女原冠夫姓需要去掉夫姓或因结婚需要加冠夫姓的;
(4)僧、道、尼还俗,由法名改为俗名的或因出家由俗名改为法名的;
(5)经生父母双方同意,离婚后一方要求为小孩更名的;
(6)名字文字字义或发音与习俗相冲突或粗俗不雅;
(7)与人事、学历或其他重要档案姓名不一致的;
(8)其他认为理由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