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基本情况资料。提供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需要编制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应书面说明项目的基本情况、工艺流程和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
(2)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资料。按发改部门规定属于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要求项目单位提供项目建议书及发改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属于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可直接受理;属于备案类项目,需提供《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等备案管理部门颁发的备案证件;加油(气)站项目,需提供经贸部门规划点规划确认函。
(3)场地或土地使用证明。现有场地使用证明:提供房产证,租赁的需同时提供租赁合同;或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之一。新建场地需提交土地使用证明: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涉及林地的应同时附具林业部门审核意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应附具由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报告书项目需提供申请环评审批报告及报告书纸质(盖齐印鉴)文件3份及电子版;编制报告表或填报登记表项目需提供纸质文件(盖齐印鉴)6份及电子版。报告书、报告表的编制需委托具环评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通过专家评审;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填写,也可委托具环评资质单位代为填写。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纸质3份及电子版。
(6)相关部门意见。涉及水土保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渔业、军事等敏感要素的项目,还需提供水利、林业、建设、海洋渔业、部队等部门的审核意见;区县项目需提供区县环保部门的初审意见。
(7)扩建、改建、迁建项目还应提交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复印件。
(8)补办环评审批手续需提交履行环保义务证据材料和环保部门出具的责令改正通知或限期改正通知。
(9)环保守法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