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可以依法对超标电动车进行处罚。
一、对超标电动车的处罚标准
1、对当事人能提供车辆来源证明(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符合国家标准但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制作简易处罚决定书,处50元罚款。拒绝罚款的,依法扣留车辆。
2、有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超标电动车的,扣12分,罚款200元。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超标电动车的,对驾驶人员处以拘留。
3、当事人有拒绝、阻碍交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及情节轻重,予以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电动自行车是否超标的认定标准
1、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时速、重量、外形尺寸等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2、电动自行车整车主要技术性能要求:电驱动的两轮车辆,有人力骑行功能,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整车重量不大于40kg,电动机功率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
超出以上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属于摩托车范畴,按照机动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