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要问的是院长要求在编职工离职合理吗?不合理。院长要求在编职工离职不合理。院长没有权利随便开除有编制的职工。只有当公务员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时,行政机关才可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公务员,可以辞退。
3、对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可以辞退。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的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在本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机关可予以辞退。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可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