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对于非全日制职工来说,通常情况下他们不会获得加班费。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定休假日被安排工作的非全日制职工应当获得加班费。
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其特点是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这种工作形式的优点是灵活性,包括可以是非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可以是不稳定的,劳动者可以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关系。
3. 尽管非全日制职工通常不享受加班费的待遇,但根据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各地的相关规定,法定休假日工作的职工应获得加班费。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应支付加班工资: - 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小时工资标准的150%; - 在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 - 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
4.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定额任务后,若被安排加班,同样应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5.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加班时间,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6.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则不适用上述加班工资支付规定。
7. 深圳市规定,若在法定休假日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作,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标准工资的300%的工资。
8. 在北京市,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实行小时工资制,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若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则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9.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