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生产者应明确三包方式,并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名单等。
二、生产者需向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配件,并负责培训和提供修理费用。承诺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生产者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并提供服务。以下情况不实行三包,但可收费修理:
1. 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2. 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3. 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4. 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涂改的。
5. 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四、包责任时间规定:
1. “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 “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修理。
3. “三包有效期”规定:起始时间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彩电、手表等商品的整机分别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一年至三年。在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可调换或退货。
4. “90日”规定:在有效期内,因未供应零配件,超过90日未修好,销售者免费调换同型号产品。
5. “30日”和“5年”规定:修理者保证修理后产品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保证停产后5年内提供零配件。
五、新三包规定自1995年8月25日起实施,购买列入三包目录产品有权要求承担三包责任。之前购买的产品按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