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三包法》内容概述:
1. **三包责任主体**:
-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列入《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 销售者负责保持产品质量,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提供有效的发票和三包凭证,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和投诉。
- 修理者负责修理服务,使用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保证修理后的产品正常使用30日以上,并接受销售者和生产者的监督。
- 生产者负责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并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零配件,同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2. **三包有效期**:
- 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3. **三包服务内容**:
-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 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销售者应免费调换或退货。
- 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导致修理期超过90日,销售者应免费调换产品。
- 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应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使用折旧费收取。
4. **不实行三包的情况**:
- 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 非承担三包责任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 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 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 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5. **三包费用**:
- 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
6. **争议解决**:
-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相关组织申请调解。
- 违反三包规定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7. **规定解释和施行**:
- 本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