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未婚先孕的女性如果提前寻找并选定抱养家庭,并与之约定收取10万元作为营养费,这种行为在法律上不单纯构成买卖儿童。
2.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父母因为特殊困难而无力抚养子女,可以考虑将孩子送养。
3. 送养孩子的决定必须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作出。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将孩子送养。
4. 如果生父母中一方下落不明或无法查找,另一方可以单独作出送养决定。
5. 收养关系需按照法律程序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正式手续,并获得“收养证”,否则收养关系不被认可。
6. 在日常生活中,若未经过县级或更高级民政部门的收养手续,所谓的“收养”是无效的,不产生法律上的收养效力,只能被视为“寄养”。
7. 如果未经合法收养程序,父母擅自将孩子送养并收取费用,可能构成遗弃罪,情节严重时,甚至可能构成拐卖儿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