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酬的劳动关系,其特征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每日工作时间通常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2.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签订口头协议,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新合同不得影响原有合同的履行。
3. 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双方不得设定试用期。
4. 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在终止用工时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6. 用人单位应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7.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方式执行。
8.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其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并在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及接续手续。
9. 满足退休条件时,应按照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10. 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1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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