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校大学生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所允许的。作为学生,他们虽然正在接受教育,但这并不妨碍他们作为劳动者参与劳动。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并不属于《劳动法》排除适用对象。只要双方在平等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签订劳动合同,这份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然而,在校生也可以选择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一旦公司与学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学生的身份就会发生变化,不再仅是学生,而是公司的正式成员,享有员工的权利,履行员工的义务。
1. 在学生仍保留学生身份之前,与公司建立的可以是劳务关系,这种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可以被视为雇佣关系。
2. 尚未毕业的学生属于在校生,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因此他们签订的是就业协议书。
3. 就业协议是用人单位、学校以及即将毕业的学生之间对即将形成的劳动关系及双方基本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
4. 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包括用人单位、学校和即将毕业的学生。
5.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在于:
(1) 就业协议由三方当事人签订,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方签订。
(2) 在校应届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还未毕业,仍是学生,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3) 就业协议仅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即将形成的劳动关系及双方应当履行的基本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不包含劳动法要求的劳动合同必须包含的条款。
对于在校生的就业问题,只要他们不是未成年人,可以以劳动者身份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约。用人单位有义务履行对他们的待遇承诺。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署劳动合同,学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