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关于实施“试行国债净价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发布于2002年3月18日,明确了从2002年3月25日起实施的国债净价交易的相关规定。
2. 国债净价交易是指在现券买卖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这种方式使得国债的价格形成及变动更能准确地反映国债的内在价值、供求关系及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
3. 应计利息额的计算方法为:应计利息额=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其中,应计利息额对于零息国债是指发行“起息日”至“成交日”所含利息金额,对于附息国债是指本付息期“起息日”至“成交日”所含利息金额。
4. 国债净价交易遵循的原则包括:净价申报和净价撮合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报价系统和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显示净价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交割单上自动计算应计利息额并在交割单上分别列明“结算价”、“净价”及“应计利息额”。
5.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国债净价交易技术方案指出,券商参与国债交易应以净价申报,即场内交易大厅和场外报盘中国债的申报价应输入净价。成交价也为净价,并在场内交易大厅的申报终端和大屏上增加显示每百元国债所含利息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