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复员军人、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军人和返回农村的军人,需携带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和银行受理回执等转移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手续。军人职业年金关系由个人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是军人享有的八项保险待遇之一,旨在保障军人退役后能够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解决养老保险政策的军地衔接问题。对于退出现役后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的军人,国家提供相应的补助。
自2014年10月1日起,下达转业、复员或退伍命令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政府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均会获得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
选择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退出现役后以退休方式安置的军人,以及退出现役后以国家供养方式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退出现役时不获得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
退役军人在转业到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时,需将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和银行受理回执等保险关系转移资料交给安置单位。安置单位将负责到地方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手续。对于2017年之前退役保险资金已转入个人银行卡的情况,应当将这些资金交给安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