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
4、公示催告阶段、督促程序。
5、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6、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判非重大、非疑难的非讼案件。
7、区分合议庭和独任制法庭。合议庭是由三名以上单数的审判员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审判集体;独任制是由一名审判员独自进行审判。
8、法院采取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9、独任制适用案件的审判期间: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阶段。
10、独任审判注意事项:人民陪审员不能作为独任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于特定的案件类型;并非所有简易程序都采用独任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