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2. 受害人的误工费根据其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 误工时间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如果受害人在受伤后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 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将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若无固定收入,可以参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5. 误工时间的计算分为三类:非持续性误工、因伤致残持续误工和因伤害死亡。
6. 误工费计算时还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课酬等收入。
7. 计算误工费时,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赔偿依据,即使受害人为单位员工,受伤后单位未扣发收入,误工费赔偿也应基于实际损失。
8. 对于企业经营者,误工费不包括其因受伤导致的企业经营损失,但如果经营者因受伤雇佣具有相同能力的人管理企业,这部分费用可以作为误工费进行赔偿。
9. 计算公式方面,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无固定收入的,如果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圆举/元);若不能证明,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通、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10. 具体标准需根据当地司法文件和精神解释。
11. 总之,误工费的赔偿既要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收入损失,也要考虑其工作能力的减少,具体的赔偿金额还需结合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和当地司法解释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