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新老项目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需遵循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时,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预缴税款的计算方式取决于计税方法的选择,具体公式为:预缴税款 = 预收款 / (1 + 税率/征收率) * 3%。
根据税总〔2016〕18号公告第十一条,应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 = 预收款 ÷ (1 +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3%。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企业,按照11%的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企业,则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在实际预交增值税时,一般纳税人无需计提税款,只需按照实际缴纳的税款进行会计分录: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有些企业会将预计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虽然本质上没有差别,但按照会计准则,应选择第一种处理方式,以便于后续查账。
对于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要视情况而定:1. 如果没有分包,当期预收账款金额超过10万元时才需预缴增值税;2. 如果有分包,当期预收账款减去分包款后的差额超过10万元时才需预缴增值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小规模纳税人在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时,如果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则可以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则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于按现行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下,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房地产新老项目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可以参考以上规定,具体的预缴增值税和会计处理内容,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来确定。在处理过程中,如有遇到困难,建议与专业会计人员沟通,以确保正确理解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