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处理员工未休年假争议的劳动仲裁中,以下方法可用来证明未休年假的事实:
1. 提交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银行工资账单和工资条等文件;
2. 提供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的暂住证、工牌、工作服和工作证等凭证;
3. 出具考勤记录、入职表、派工单等记录;
4. 提供同事或工友的证人证言;
5. 手机短消息、微信等通讯记录也可作为辅助证据。
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时,应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被申请人数量提供副本。若书写仲裁申请存在困难,可以口头提出,由仲裁委员会记录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是否在仲裁时效内提出申请,以及申请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要求。对材料不齐全的,应指导申请人补全;证据不足的,要求申请人补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若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用人单位须提供;不提供则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庭会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实的将作为裁决依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时,仲裁庭可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后果。
申请仲裁时,申请人应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依被申请人数量提供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包括:
-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等信息;
- 仲裁请求及其基于的事实和理由;
- 证据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如书写仲裁申请存在困难,可以口头提出,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