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解决劳动争议的过程中,申请劳动仲裁是一个关键的步骤。未经仲裁,当事人通常无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劳动仲裁中,最直接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书证:这类证据以文字、符号或图形的形式记录和表达思想内容,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例如,劳动合同书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考勤表、工伤认定书等也属于书证。
2. 物证:物证通过物品的外形、重量、质量等物理特征来证明事实。例如,在销售提成款争议中的合同标的物、劳资双方对所有权有争议的物品等。
3. 视听资料:这类资料通过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来证明事实。常见的有电话录音、录像和计算机数据。
4.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仲裁庭或法院陈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容易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5.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仲裁庭或法院叙述和说明。由于可能存在倾向性和片面性,因此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审查。
6. 鉴定结论:鉴定人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后作出的结论。例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职业病鉴定结论等。
7. 勘验笔录:仲裁庭或法院对案件相关现场或物品勘查、检验后形成的记录。
在准备劳动仲裁证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保留证据原件,如果无法提供原件,则尽量提供复印件并注明来源。涉及视听资料的证据需提交书面文字材料,并注明基本要素。含有证人证言的材料需提交证人出庭申请,并附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电子类证据必要时可提交公证法律文书或进行操作演示。
此外,以下方法有助于证明劳动关系:
1.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维护自身权益。
2. 保留能证明提供劳动的材料原件,如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签的业务合同等。
3. 申请法院向有关单位、部门调查取证。
4. 让在职期间的同事提供证人证言,注意证人本身需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5. 申请服务客户出具证明,如果客户是法人单位,需要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
在缺乏有效证据的情况下,这些方法可以帮助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为仲裁或诉讼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