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增值税预缴税率的确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时,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十一条则明确了应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 = 预收款 ÷ (1 +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3%。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特定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除了上述情况,还有以下几种情况需要预缴增值税:
- 提供建筑服务:包括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和取得预收款提供建筑服务。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分别按照2%或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不动产经营租赁: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规定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转让不动产: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及转让自建的不动产,均需按照5%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税款。个体工商户转让购买的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销售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到每个省市的税收依据可能会有所不同。财务在处理房地产预售增值税时,应结合当地税务局税收政策的实际内容来确定,并可关注相关网站以了解税收政策更新的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