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机构的病历管理规定旨在确保病历资料的客观、真实与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病历涵盖了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多种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医疗机构需设立专门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的管理。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或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则由医疗机构保管。
规定指出,医疗机构必须严格管理病历,禁止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或窃取病历。除了医疗活动及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病历。查阅因科研、教学需要时,必须获得医疗机构相关部门的同意,并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医疗机构需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标注页码,并指定专人负责病历的送达和回收。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应在出具后24小时内归档。住院病历则需在患者出院后由指定部门或人员统一保存。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需要带离时,应由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医疗机构应受理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受理申请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法定证明材料。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查阅病历时,需出具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可为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手术同意书、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需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加盖证明印记。医疗机构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医疗事故争议时,需在患者或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相关病历记录。病历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人员保管,可以是复印件。门(急)诊病历档案需保存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病案的查阅、复印或复制需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