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时间限制。
2.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 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的规定适用《劳动法》。《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4. 《劳动合同法》同样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
5. 申请劳动仲裁的一般时效为一年。但在某些情况下,如建筑业拖欠工资问题,一年的时效期间可能不足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6. 如果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劳动者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7. 仲裁时效期间可因当事人主张权利、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并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当事人不能在规定时效期间申请仲裁,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8. 法律知识总结,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仲裁机构保护权利的法定期间。知道权利遭受侵害是指权利人主观上已了解自己权利被侵害事实的发生;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侵害是指权利人尽管主观上不了解其权利已被侵害的事实,但根据他所处的环境,有理由认为他已了解已被侵害的事实。
9. 如遇特殊情况或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及中断、中止的相关规定,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