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因过期而报废,不属于增值税中所指的“非正常损失”,因此无需进行进项税额的转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包括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其他国务院规定的项目。
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解释,《条例》第十条第(二)项中提到的“非正常损失”指的是因管理不善导致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二十一条指出,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指存货成本减去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九条说明,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而不计入存货成本: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仓储费用(不包括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以及其他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场所和状态的支出。
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四条指出,存货的确认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处理产品因过期而报废的情况时,企业需要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以上信息来源于中国政府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