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遵守特定的证据规则,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以下是对相关证据规则的说明:
1. 当事人应对其提出的仲裁请求或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这一原则体现了证据规则中的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
2. 由于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可能不对等,为确保公平,举证责任可能会有所调整。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3.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包括多种形式,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这些证据类型涵盖了从书面文件到现场查验的各种证据形式。
4. 书证是指能够以文字、符号或图表形式表达思想并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例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
5.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物证可以是实物或痕迹,例如工作场所的不安全条件。
6. 视听资料是通过录音、录像等现代技术手段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监控录像、手机短信等。
7.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
8.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就自己所知悉的案件事实向仲裁委员会作的说明,包括对事实和诉讼请求的陈述。
9. 鉴定结论是专家基于科学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的结果,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
10. 勘验笔录是仲裁委员会对数世案件相关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制作的笔录。
在确定举证责任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谁提出了争议、争议的性质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例如,用人单位通常需要证明开除、除名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合法,以及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合规性。
总之,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旨在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和公正裁决。当事人应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同时也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