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 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纠纷;
- 形成劳动关系后的纠纷;
- 退休后与原用人单位的纠纷。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不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3.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重新裁决的,当事人不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 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引发劳动争议的,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共同当事人。
5.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工作且未表示异议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
6.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但当事人对部分事项不服起诉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7. 用人单位制定的不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章制度,可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8. 用人单位处理劳动者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
9. 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 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
- 适用法律错误;
- 仲裁员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 执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二、其他原则
1. 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
2.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3. 公平原则。
三、民法典司法解释注意点
1. 彩礼返还问题。
2.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
3. 婚前父母帮买房的出资属于个人财产。
4. 明确人工授精生子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