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一个由政府、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机构,其职责是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案件。
2.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作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一般由县级以上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管。
3.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是一个全额拨款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受理、调解和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并且不对当事人收取费用。
4.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的工作人员属于事业编制性质,他们的工资由财政发放。
5.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其目的是以公正及时的方式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并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
7.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8. 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等组成,且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9.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政府负责人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