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民事诉讼中,关于工资的举证责任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工资,那么劳动者有责任提供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发放了工资,那么通常需要提供相应的工资支付凭证。
1. 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 人民法院的举证责任:同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 举证责任倒置:在某些侵权诉讼案件中,如果法律直接规定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受害人有过错,或者有第三人有过错的情况,那么举证责任就会倒置。
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起算点是从答辩期间届满之日起。人民法院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其中应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关于民事诉讼举证期限的规定包括:
1. 被告应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表明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 人民法院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应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3. 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审案件中提供新的证据的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4.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5.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6.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7.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总之,举证责任原则上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责提供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严格遵守举证期限的规定,确保各自的权益得到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