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没有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下,男女双方充其量只能被视为同居关系,这种关系既不被法律承认,也不受法律的保护。
若想要解除这种同居关系,则需要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对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如果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且经查实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在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时,人民法院应一并予以解决。在分割财产时,应充分考虑妇女、儿童的利益,并兼顾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以确保公正合理地分配。
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双方应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无果,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做出判决。特别是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但若父方条件优越且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对于已具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应征求其本人的意见。
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被视为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对于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而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则参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此外,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因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应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