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方和丽丽两人分别使用锯子进行木材的切割。方方每次锯木材用时300/(5-1)=75秒,而丽丽每次锯木材用时240/(6-1)=48秒。
当方方锯完8段木材时,用时为(8-1)*75=525秒。我们可以计算丽丽需要锯多少次才能达到方方锯8段所需的时间。由于525秒除以48秒得到的结果是10.9,再向上取整为11,这意味着丽丽需要锯11次才能完成与方方相同数量的段数。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尽管方方每次锯的时间较长,但因为他每次能锯出更多的段数,所以在完成相同数量的段数时,所需的总次数相对较少。而丽丽虽然每次锯的时间较短,但因为她每次只能锯出一小段,所以总的锯的次数就相对较多。
这个比较也揭示了一个重要的道理:在做类似的工作时,不仅要考虑单次操作的时间,还要考虑每次操作能完成的工作量。在效率上,方方显然要优于丽丽。不过,如果考虑到其他因素,比如锯子的磨损、人的疲劳程度等,这个结论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在纯粹的时间和工作量比较上,我们可以得出上述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