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北京市的规定,如果您的单位为您缴纳了满15年的养老保险,按照现行政策,您可以一直领取养老金直至去世。若您去世时个人账户仍有余额,您的家属有权继承您的养老金。
对于未交满15年的情况,北京市新出台的文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取消了基本养老金只需交满10年的规定,统一调整为需要交满15年。这意味着,如果您在1998年6月30日前开始工作并且至今已交满10年但尚未继续缴费,您需要尽快补缴剩余的5年养老保险,以确保能够继续按月领取养老金。否则,退休后您只能领取一次性养老金,而非按月发放。
此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并适用于自该日期起至今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例如,有一位女士自1996年2月开始缴费,计划在2006年2月年满50周岁时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然而,根据新的183号文件规定,她需要再补缴5年的养老保险才能继续按月领取养老金。若选择不补缴,将停止其按月领取的养老金,并一次性退还其个人账户余额。
请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务必了解并遵守这一政策,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影响。如果您对此规定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解释,请随时向我们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