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过去依据事故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程度,将事故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三类。轻伤事故指的是受害者损失一个或一个以上工作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重伤事故涉及脑、眼、四肢、躯干等部位的严重伤害,导致劳动能力丧失。死亡事故则依据一次事故中死亡人数分为重大伤亡事故(1-2人)和特大伤亡事故(3人及以上)。然而,这种分类方法过于笼统,难以明确事故对受害者具体造成的损害及恢复程度。
为了更准确地反映事故的严重性,GB6441—86《工伤事故分类标准》引入了按伤害后果或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类的方法。这一标准将伤害分为死亡、永久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永久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暂时性丧失劳动能力四种类型。
死亡:任何因工作伤害导致的死亡,无论其伤、死亡时间间隔长短。永久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非死,但受伤害者永不可能再从事获取报酬的职业,或事故导致两眼、一臂一足或不在同一侧的两个肢体(手、臂、脚、腿)的残缺或功能完全丧失。
永久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指身体某部位或某部分残缺或失去作用,或身体或某部分功能永久性损坏。暂时性丧失劳动能力:不导致死亡或永久性损伤,但导致一天或更多天不能上班。暂时性丧失劳动能力分为暂时性部分和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GB6441—86中还规定,损失工作日低于105天的失能伤害为轻伤,等于或超过105天的为重伤。损失工作日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计算或选取。死亡和永久性伤害按表定天数,不考虑实际歇工日数。暂时性失能伤害的损失工作日按实际歇工天数计算,受伤害当天不计,包括其后直至重新上班前的所有日历天数。
“损失工作日”的准确计算对事故严重程度分类至关重要。在事故调查及统计分析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不可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