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物证:通过物品或痕迹的物理特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证据,例如物品的外形、材质等。
2. 书证:指书面材料中的文字、符号或图案,它们记录了与案件有关的思维或行为,具有重要法律效力。
3. 证人证言:直接或间接了解案情的个人在法庭上提供的陈述,是对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
4. 当事人陈述: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自述和承认,也是案件事实的重要来源。
5. 鉴定结论:具备专业知识的鉴定人对案件相关问题给出的专业判断,具有技术性。
6. 勘验笔录:行政机构或法院工作人员对案件现场进行调查后的详细记录。
7. 视听资料:通过技术手段记录的声音、图像和数据,用以支撑事实,如录音、录像等。
8. 电子数据:数字化时代产生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信息。
以上证据类别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并且按照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分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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