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用人单位有权不接受调解结果
申请仲裁后,如果用人单位不接受调解结果,这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权利。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用人单位不能申请上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否则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特殊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以下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法律有其他规定:
1.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且请求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三、劳动者对特定仲裁裁决不服的诉讼权利
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五、仲裁裁决被撤销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如果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