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于猪、肉牛、奶牛、家禽以及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等养殖和加工项目,其规模达到一定标准时,需要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例如,猪的常年存栏量达到3000头以上,肉牛的常年存栏量达到600头以上,奶牛的常年存栏量达到500头以上,家禽的常年存栏量达到10万只以上,或者年加工量达到2万吨及以上,以及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年加工量达到10万吨及以上的养殖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而对于规模较小的养殖场,则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如果不按规定进行审批,建设单位可能会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若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将被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补办手续。若逾期不补办,将面临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
此外,对于位于禁养区内的养殖场,也需要特别注意。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中的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以及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或者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进一步明确了禁养区的范围。在这些禁养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还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
因此,养殖场在规划和建设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项目符合环保要求,避免因违规建设而带来法律风险。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