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五项的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这个规定旨在保护那些在某家公期工作的员工,确保他们在职业生涯的最后阶段能够稳定就业。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即“且”的意思,缺一不可。
具体而言,如果一名员工在某企业工作了十五年,并且距离退休年龄还不到五年,那么即使企业面临经济困难或其他不利情况,也不得随意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合同。这一条款不仅体现了法律对员工权益的保护,同时也鼓励雇主妥善处理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确保员工能够安心工作直至退休。
此外,这项规定还要求企业在处理员工关系时,必须充分考虑员工的实际需求和工作年限,避免因经济状况或其他因素而损害长期贡献的员工权益。对于企业而言,遵守这一规定不仅有助于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还能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从而提升整体的工作效率。
同时,法律赋予员工在这一阶段的权益,也有助于平衡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利益,确保员工能够平稳过渡到退休生活,而企业也能通过合理的人员管理策略,实现平稳的人员更新和组织发展。
总之,这一条款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保护那些长期为公司作出贡献的员工,确保他们在职业生涯的最后阶段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同时也促进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和谐共处。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