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中关于索赔的条款规定了索赔的时限、程序以及依据,并设立了索赔机会的条款。这些规定为施工索赔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程序。
一、关于索赔的时限和程序
《示范文本》的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36条专门制定了索赔条款,明确了索赔时限、索赔程序和索赔依据。该条款规定,在发生索赔事件后28天内,承包人需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提出详细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和资料后,有28天时间给予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如果在28天内工程师未予答复或未要求补充,则视为索赔已获认可。对于持续进行的索赔事件,承包人应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并在索赔事件终了后的28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
二、关于索赔的依据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包人未能按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造成工期延误或承包人经济损失,承包人可依据以下条款提出索赔:《示范文本》第4、6.2、7.3、8.3、12.2、12、13、15、16、18、19.5、23.3、27.4、29.1、39.3-(4)(5)(6)、43.2和44.6条款。这些条款涵盖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费用增加、特殊保密措施费用的承担、工程师指令错误、发包人原因的暂停施工、工程质量问题、工程师不正确纠正造成的返工、修改、重新检验、设计变更、不可抗力影响、地下障碍和文物的保护措施、合同解除等多种情况。
在索赔管理中,承包人需注意及时提出索赔,并收集真实、全面的证据,确保索赔报告的法律效力。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和有效的公关手段,争取索赔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