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租房的租金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这意味着各地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租金标准。以合肥市2017年的规定为例,该市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分为四类,不同类别的家庭适用不同的租金标准。
对于最低收入和低收入的家庭,即第一类和第二类,租金标准根据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低收入保障标准确定。第一类家庭的租金为1.10元/月每平方米,而第二类家庭如果住房朝北则租金为0.90元/月每平方米。对于孤老病残等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其租金在保障面积内可以免除。
第三类家庭,即城镇居民低收入保障标准和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之间的家庭,其租金标准为3.00元/月每平方米,朝北的租金则为2.70元/月每平方米。
第四类家庭,即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到80%之间的家庭,租金标准为5.00元/月每平方米,朝北的租金则为4.50元/月每平方米。
对于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标准则参考了区域周边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70%。
此外,各地对于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也有明确规定,一般为3年。租赁期满后,如果符合条件,可以申请继续租赁,若不符合条件则需搬出。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