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在医疗纠纷发生之时,相关部门与责任人应当主动介入,耐心做好解释工作,争取早日化解矛盾。
若患方无法理解或接受解释,当事人可自行书写医疗纠纷处理委托书,经所在科室主任同意后,委托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的部门或专职人员处理。
2.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的部门或专职人员收到报告后,须尽快展开调查,得出初步结论,同时封存涉及病历和相关物件,报告本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家属,并尽力保障正常的诊疗秩序和安全。
3.对于较为棘手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负责人应依据上述部门或专职人员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方案,并向患方进行通报和解释。
4.如医疗纠纷需要市卫生局出面协调解决,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应填写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委托书,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确认后,委托市卫生局处理,具体事宜由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