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触犯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受害者有权获得赔偿:
(一)非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及执照、责令停产停业以及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手段;
(二)无正当理由而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违背法律法规规定,蛮横地征收财物或强行摊派各种费用;
(四)因不当行为导致财产受到损失的所有非合法行径。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